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口罩、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已成為許多企業保障員工健康、維持生產經營的必需品。對于企業財務人員而言,正確進行相關勞保用品的賬務處理,不僅關乎賬務的準確性,也涉及稅務合規與成本控制。本文將針對企業采購與發放日用口罩的常見場景,梳理其賬務處理要點。
一、 會計處理原則:區分用途與性質
企業購入的口罩,其會計處理主要取決于其具體用途,核心在于判斷該項支出是屬于“勞動保護支出”還是“職工福利”。
- 作為勞動保護費處理:
- 適用情形:企業為了保障員工在工作場所的健康安全,預防病毒傳播,強制要求員工在上班期間必須佩戴而統一購買并發放的口罩。這屬于企業生產經營必需的勞動保護措施。
- 會計科目:購入時,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或“制造費用——勞動保護費”(根據員工所屬部門區分),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
- 優點: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 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
- 適用情形:企業以補貼形式發放現金讓員工自行購買,或者購買的口罩并非強制在工作場所使用,而是作為一項普惠性福利發放給員工(例如,發放給員工供其家庭日常使用)。
- 會計科目:借記“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等,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實際發放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貸記“銀行存款”等。
- 注意: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限制。
關鍵判斷:實踐中,稅務與會計處理更傾向于支持將企業為復工復產后生產經營場所統一配備的口罩作為勞動保護費。建議企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口罩的發放對象、標準及使用要求,以佐證其勞動保護性質。
二、 稅務處理要點
- 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 企業外購口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該支出確認為 “勞動保護費” 的,其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若計入 “職工福利費” ,則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已認證抵扣的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 個人所得稅:
- 作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實物口罩,不屬于員工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無需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 若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口罩補貼,則應并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 具體賬務處理示例
場景:某制造業公司為保障車間工人安全復工,統一向供應商購買一批日用防護口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300元(其中價款10,000元,稅額1,300元)。口罩已驗收入庫并發放給生產部門員工。
會計處理(視為勞動保護費):
1. 采購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 / 原材料——勞保用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0
貸:銀行存款 11,300
2. 領用發放時:
借:制造費用——勞動保護費 10,000
貸:庫存商品 / 原材料——勞保用品 10,000
場景:某公司以福利形式,向全體員工每人發放一包口罩(無法取得專票),現金支付共計5,000元。
會計處理(視為職工福利費):
1.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5,000
2. 購買并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5,000
貸:銀行存款 5,000
(注:由于未取得專票,無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四、 管理建議
- 完善內部制度:明確防疫物資的采購、領用、發放流程和標準,制作領用簽收記錄。
- 規范票據管理:盡可能取得合規的增值稅發票,并準確區分票據類型(專票/普票)。
- 清晰賬務核算:在會計科目設置上清晰區分“勞動保護費”與“職工福利費”,避免混淆。
- 關注政策動態:疫情期間,部分地方稅務部門可能出臺階段性執行口徑,需及時關注。
企業處理口罩等防疫物資支出時,應基于業務實質,結合稅務規定,進行準確的會計與稅務核算,在履行社會責任的也做好自身的財務與稅務風險管理。